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不坠青云法律法规 2025-06-11 06:22:24 242阅读 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6号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1年2月2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版权声明:
作者:不坠青云
链接:https://www.law00.com/p/12139.html
来源:法律法规
本文由本站用户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前请先查看【免责声明】考试集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若此文章存在违规行为,您可以点击 “举报”


登录 后发表评论
1条评论
若相离
1楼 · 2天前

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