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茶笺油灯法律法规 2025-06-11 06:27:49 302阅读 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5号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版权声明:
作者:茶笺油灯
链接:https://www.law00.com/p/12137.html
来源:法律法规
本文由本站用户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前请先查看【免责声明】考试集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若此文章存在违规行为,您可以点击 “举报”


登录 后发表评论
1条评论
江卿凉生
1楼 · 2天前

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