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获得监外执行的条件如下:
1. 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而需要保外就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严重疾病不能是罪犯自残自伤造成的,且若其保外就医存在潜在的社会危险性,则不适用保外就医。
2. 罪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对于此类情况,哺乳期限通常按照婴儿出生后一年计算。
3. 罪犯因生活不能自理,且其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对于第一种情况,即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需要由指定的医院(通常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需经过审批,方可决定罪犯是否适合监外执行。如果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满足条件,或者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应立即收监执行。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它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妇女怀孕或哺乳婴儿等特定情况,而不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此时,罪犯可暂由其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刑罚,并由其原属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协助监督。
关于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的相关规定,不同阶段的罪犯办理程序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 在判决时,若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决定,并制作相关决定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若罪犯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监狱将提出书面意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3.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若需要暂予监外执行,则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