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刑法第337条规定的法定刑罚有哪些?

江卿凉生法律百科 2024-04-27 23:17:51 574阅读 举报

导读: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刑法》第337条规定的法定刑罚进行详细解读。该条款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确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对应的刑罚种类与幅度。

刑法第337条规定的法定刑罚有哪些?

《刑法》第337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其法定刑罚如下:

1. 主刑:根据《刑法》第337条的规定,对于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意味着,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选择判处犯罪行为人有期徒刑,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三年;或者判处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2. 附加刑:本条并未明确规定附加刑。但根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34条)。同时,如果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刑法》第64条)。

3. 加重情节: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37条)。这是对基本刑罚的加重规定,反映出我国刑法对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37条明确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及其法定刑罚,具体如下:

> 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刑法第337条,犯罪主体有何限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337条的规定,该条款所涉及的罪名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对于这一犯罪的主体,法律并无特别的限制,即任何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条件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均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具体分析如下:

1. 自然人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自然人构成犯罪主体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且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二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因精神疾病或其他严重精神障碍导致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依法可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只要自然人达到上述年龄要求,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 单位主体: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当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且该行为被单位成员实施,以单位名义并为单位利益时,该单位构成犯罪。对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同样无特殊规定排除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故符合条件的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刑法》第337条规定的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其犯罪主体并无特定限制,无论是满足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条件的自然人,还是具有犯罪故意并实施相关行为的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 《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 《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37条对应的犯罪行为有哪些特征?

提及“337条”通常指代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37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该罪名主要针对那些违反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法律法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植物疫情的行为。以下是该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

1. 违反法定防疫、检疫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了国家关于动植物防疫、检疫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这些规定通常涵盖对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隔离、处理、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2. 特定对象:行为的对象为动植物或其产品。这里的“动植物”包括但不限于家畜家禽、野生动物、农作物、林木、花卉等;“产品”则包括但不限于肉类、蛋类、乳制品、皮毛、木材、种子、种苗、花卉苗木等。

3. 具有妨害性质:行为人通过实施违反防疫、检疫规定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妨害了正常的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如逃避检疫、伪造检疫证明、未经许可擅自运输或销售疫区动植物及产品等。

4. 导致或可能导致疫情后果: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或足以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植物疫情的发生、传播或扩散。这包括实际已经发生疫情,以及虽然尚未发生但根据行为的性质、方式和环境等因素判断,极有可能引发疫情的情况。

5. 主观故意:行为人对于自己违反防疫、检疫规定的行为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存在明知且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即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而非过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易感植物及其产品、种植材料、繁殖材料的;

(二)输入或者输出动植物及其产品,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未依法实施检疫的;

(三)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五)从事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存、运输等活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请取得动植物检疫证明而未取得的。”“337条对应的犯罪行为”即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其特征包括违反法定防疫、检疫规定,针对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妨害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重大疫情后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且具体行为符合《刑法》第337条列举的情形。

《刑法》第337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其法定刑罚包括主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在特定条件下可能适用的附加刑(如罚金),以及针对加重情节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刑罚设置旨在惩治和预防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应深入理解并准确运用这些法律规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公众也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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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卿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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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忆逝逝
1楼 · 2024-04-27 23:36:51

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碰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