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阐述刑法285条所列罪名的定义及处罚?

烟雨任平生法律百科 2024-04-23 22:07:21 458阅读 举报

本回答将详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85条所列罪名——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处罚。此罪名旨在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打击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请阐述刑法285条所列罪名的定义及处罚?

1. 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侵入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客观方面:实施了以下行为之一:

-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对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访问、使用或者控制;

- 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侵入,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多次实施非法侵入行为;侵入数量众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后果如数据泄露、系统瘫痪等。

(4)客体:侵犯了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 法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指侵入国家重要领域的核心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大规模数据泄露、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为非法牟利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侵入等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88条在历次修正中有何核心内容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88条主要涉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名的设立旨在打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侵入、破坏或利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历次修正中,对于本条的核心内容变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罪状表述的细化与完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犯罪手段的演变,立法者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类型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描述,以适应新的犯罪形势。例如,增加了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以及对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行为的规定。

2. 罪名范围的扩大:修订后的刑法第288条将犯罪对象从单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扩展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相关的设备”,涵盖了更广泛的信息技术设施,体现出对全面保护信息化社会基础设施安全的决心。

3. 法定刑的调整:针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社会危害性,历次修正中对本条的法定刑进行了适当加重,以提高对相关犯罪行为的震慑力。同时,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增设了罚金刑,强化经济制裁,实现刑事责任与经济责任的双重约束。

4. 增设特定情形下的从重处罚规定:为严惩特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计算机犯罪行为,修正案增设了对特定情形(如造成严重后果、明知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实施破坏等)从重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引用法条:

以下是《刑法》第288条在历次修正中的核心内容变动所对应的回答

1.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确立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第288条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新增了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针对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破坏行为的规定,并提高了法定刑。

3.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了第288条,将犯罪对象扩展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相关的设备”,并增设了对造成严重后果、明知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实施破坏等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刑法》第288条在历次修正中,围绕着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应对新型犯罪、强化法网威慑力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罪状表述、罪名范围、法定刑以及特定情形下的从重处罚规定进行了适时、必要的调整和完善。这些变动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维护网络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视与立法回应。

刑法第288条中关于共犯的规定及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88条的规定,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对于共犯的处理,刑法遵循“共同犯罪,共同处罚”的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各共犯在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以及所起作用的大小,进行区别对待。

1. 共同犯罪的认定:构成共犯的关键在于“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共同故意,即各共犯对实施同一犯罪具有明示或默示的共同认识与意图;共同行为,即各共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共同参与了犯罪行为的实施。无论共犯是否亲自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全部环节,只要其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具备上述共同故意,即可认定为共犯。

2. 共犯的责任划分: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的责任并不完全等同,而是根据他们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具体包括:

-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既可以是组织、策划、指挥犯罪的人,也可以是积极参与、决定犯罪实施方向、方式等关键环节的人。对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通常是指接受主犯指挥、配合主犯实施犯罪,或者为犯罪提供帮助但未直接参与犯罪核心行为的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胁从犯是在他人暴力、威胁等强制下被迫参与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特殊情况的处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外,对于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形,也应依法予以不同的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88条中关于共犯的规定及处理方式,既坚持了“共同犯罪,共同处罚”的原则,又充分考虑了各共犯在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以及所起作用的大小,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旨在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对于任何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尤其是针对重要领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将依法予以严惩。公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并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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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烟雨任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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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竹笙锦瑟
1楼 · 2024-04-23 22:20:21

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