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自保管物的法律归属权问题主要涉及到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保管物,即物品的所有者将其交由他人保管,但并未转移所有权,其归属权通常仍属于原所有者在特定情况下,如保管人恶意占有或因疏忽造成损失,可能会影响到归属权的判断。
自保管物的法律归属权如何确定?
1. 原则上,自保管行为并不改变物的归属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即使保管物在保管过程中受损,所有权仍然属于原物主,但保管人需要负责赔偿。
2. 如果保管人恶意占有或者无合法理由拒绝归还保管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物主有权请求返还,此时,法律会支持物主的权益,确认其对自保管物的归属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他人保管中物品损坏,侵权法是否适用?
他人保管中的物品如果发生损坏,侵权法是可能适用的。根据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这里的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如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如果物品在他人保管期间被损坏,那么保管人可能因为其过错(如疏忽、不当处理等)对物主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表明,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保管,只要保管人在保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物品损坏,都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是无偿保管且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能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具体责任的判定会根据实际情况,包括保管人的过错程度、物品的价值、损失的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自保管物的法律归属权原则上属于原物主,除非有特殊情形如保管人的恶意占有或无合法理由的拒绝归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以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同时考虑保管人的法律责任。如遇纠纷,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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