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律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非法手段”主要包括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以及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非法手段”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非法手段”不仅限于直接的盗窃行为,还包括通过贿赂、欺诈、胁迫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此外,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他人系统获取商业秘密也被视为非法。同时,如果是以不正当的方式,如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对商业秘密应尽的保密义务,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也属于非法手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对定罪有何影响?
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对定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需要证明其信息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是证明信息保密性的关键。如果权利人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可能会使得其商业秘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2. 确定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性:如果权利人已经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但他人仍然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这些信息,这可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对于刑事定罪有直接影响。
3. 影响赔偿金额: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也会影响赔偿金额的计算。通常,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越严格,可能损失的金额就越大。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明确了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包括未经过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此条款强调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将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纳入了保护范围。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影响到侵权行为的认定,还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承担。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条件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刑事责任,其主观条件主要涉及行为人的故意和目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 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信息是他人商业秘密,而且这种行为是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这里的“明知”不仅包括直接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但事实上构成了侵犯,通常不被视为故意。
2. 不正当目的:行为人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或者有其他不正当的目的。例如,为了竞争优势、报复或者其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这段法条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和主观要件,其中“明知或者应知”就是对主观故意的要求,“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则是对不正当目的的描述。
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非法手段”有明确且广泛的定义,旨在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合法权益。企业应当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而个人则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涉及此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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