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吗?第三者破坏婚姻有罪吗?

栖身星河之中法律百科 2023-10-26 14:58:48 545阅读 举报

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而与他人通奸、同居或重婚的行为,构成侵害另一方配偶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破坏夫妻感情的第三者要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呢?

一、基本案情:

在王芳(化名)与章红(化名)侵权赔偿纠纷上诉案一案中,被上诉人章红与案外人罗庆(化名)原为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芳明知章红与罗庆为夫妻关系,却仍然与罗庆发生性关系。此事被章红及其家人知悉,王芳也承认了与罗庆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

二、审理结果:

2008年4月28日,章红向章贡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王芳在自己与罗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罗庆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配偶权并导致离婚的后果,请求责令王芳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照当时的《婚姻法》第二条、第四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8条、第10条之规定,判决王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章红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宣判后,王芳不服一审判决,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章红的诉讼请求。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倡导性条款,不得以此条款单独提起诉讼。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配偶中的无过错方向有过错的配偶另一方提出,即责任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能是婚姻关系之外的其他人。

三、观点总结

如上所述,无过错的配偶一方针对第三人提起侵害配偶权的赔偿诉讼请求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其主要理由是,从表面上看,第三者好像是成了破坏婚姻的始作俑者,但深究其本质,出现婚姻危机的原因是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对于婚姻的背信弃义,所以不能将损害赔偿的责任转嫁于外部。换而言之,如果没有配偶一方违背忠诚义务,第三人是不可能侵害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的。

但是,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配偶权不具有社会典型的公开性,因此,在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同居甚至重婚的情形中,是否构成侵害配偶权的问题,不可以一概而论,应当判断第三人主观上有没有破坏他人婚姻的故意。如果第三人并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而是受欺骗与其同居或发生性关系,那么就不构成对配偶权的侵害。否则,就应当认定第三人构成侵害配偶权。

综合而言,基于公序良俗原则和维持婚姻关系稳定的考虑,不应当认为第三人存在所谓的性自由的权利,即第三人不得以其性自由来作为侵害他人夫妻关系的正当理由。

但是,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只有在针对有过错的配偶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才能请求有过错的配偶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不能在没有离婚时要求有过错的配偶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可能单独针对第三人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四、数据调查

破坏夫妻感情的第三者要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在2010年,某门户网推出“你如何看待第三者可能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调查。在8590名参与调查者中,62.3%的网友表示赞成立法,认为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破裂的现象屡见不鲜,需立法保护受害人权益。也有32.1%的网友明确表示“反对”。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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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栖身星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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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若相离
1楼 · 2023-10-26 15:31:48

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