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鉴定标准最新2025

在社会生活中,准确评定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至关重要。2025 年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综合考量了多方面因素,旨在更精准地评估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状况。
一、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当劳动者遭遇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出现特定情况,可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例如单肢瘫且肌力在 2 级以下(含 2 级),这意味着该肢体的运动功能严重受限,难以完成基本的劳动动作;两肢或三肢瘫,肌力 3 级以下(含 3 级),多肢体的运动障碍会极大地影响劳动者的行动和操作能力。长期重度呼吸困难的患者,身体无法承受一般的劳动强度,也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范畴。心功能长期处于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以及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的情况,说明心脏功能严重受损,无法支撑日常劳动所需的能量供应。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鉴定过程中,会依据这些标准,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医疗专家进行严格鉴定。如 2025 年第 3 批经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 5 人,就是经过这样严谨的鉴定流程得出的结果,并进行了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虽然目前搜索结果未详细提及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但可以推测,相较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能表现为身体某一部位或某些功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仍保留部分劳动能力。比如轻度的肢体运动障碍、某些器官功能的轻度损伤等,但具体标准还需结合医学专业知识和实际鉴定情况来综合判断。
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极重度丧失劳动能力
极重度智能损伤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认知和思维能力,使其无法适应正常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四肢瘫肌力≤3 级或三肢瘫肌力≤2 级,以及颈 4 以上截瘫且肌力≤2 级,这类情况导致劳动者的肢体运动功能几乎完全丧失,基本无法进行劳动操作。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面部重度毁容且同时伴有表 B.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等,也都属于极重度丧失劳动能力的范畴。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并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严重限制了劳动者的身体活动范围,使其难以参与劳动。
其他不同程度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不同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情况,还划分了重度、中度等不同程度的丧失劳动能力标准。如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 3 级、偏瘫肌力≤2 级等情况属于重度丧失劳动能力;而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重度癫痫等情况,则可能被判定为中度丧失劳动能力。这些标准涵盖了身体各个部位和系统的损伤情况,为准确评定工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提供了详细的依据。
鉴定程序与规范
为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准确,2025 年进一步强化了劳动能力鉴定的风险防控。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要进一步细化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和工作方案,实现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现场鉴定和做出结论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在鉴定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和程序,由专业的医疗专家进行评估,保障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同时,对于鉴定结果会进行公示,如 2025 年 5 月 22 日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公示的第 3 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进行反映,确保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丧失劳动证明怎么开?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的开具方式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办理途径及方法:
1、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如果是因工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按要求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依据相关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若是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时通常要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以及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向当地残联申请:对于因病、先天性残疾等非工伤原因导致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可向当地残联咨询并申请办理。一般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残联会安排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会出具相应证明。
3、向民政部门申请:在涉及申请社会救助等相关事宜时,民政部门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以认定其失去劳动能力的状况。民政部门可能会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失去劳动能力标准。
不同地区在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上可能会有差异,建议提前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了解详细信息,以便顺利办理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丧失劳动鉴定在哪个部门?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一般由以下部门负责: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其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以及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例如,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在非工伤等情况下,比如人身损害导致可能丧失劳动能力,可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需携带相关病历资料、身份证明等前往,按照司法鉴定程序,由专业鉴定人员依据标准进行评定。
3、部分医疗机构:具体要看当地规定和授权,通常要在相关部门指定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
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