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即使一方无收入,也仍需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有固定收入者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来确定。例如,在大庆的一起案例中,被告无固定工作,法院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确定其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
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等,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此外,如果一方虽无固定收入,但具备工作能力,法院也会考虑其潜在的经济责任。例如,在某调解案例中,尽管父亲没有稳定收入,但调解员仍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实际需求,要求其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抚养费通常应定期给付,如按月支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一次性给付。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需要强调的是,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例如,当子女的生活或教育费用因物价上涨或特殊情况增加时,子女有权要求调整抚养费。
总之,即使离婚后一方无收入,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子女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有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