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怎么分割,如何分割孩子的抚养权

烟月稀离婚纠纷 2025-03-19 21:29:46 235阅读 举报

一、"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分割和判决"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应该如何分割,怎么判,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怎么判问题解答如下

1、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候的总原则是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决孩子给谁抚养的综合原则是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

3、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形第一、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第二,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第三,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母亲的年龄。第四,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孩子个人意见。【法律条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上述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二、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分割?

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律判给适合孩子成长的一方抚养,由于男方有残疾,无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孩子又小,很大可能判给女方。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如何分割?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判给对方后,如果以后对方出现了对孩子成长不利的情形,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16条

四、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如何分配?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具体如下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二、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优先考虑。三、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等因素来最终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所以如果孩子两周岁以下的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小孩子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应尽可能举证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十周岁以上的如能获得孩子愿意跟随男方生活的意见将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非常有利。《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

3、5点

引用法规
[1]《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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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烟月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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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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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你与清晨阳光
1楼 · 2025-03-19 22:09:46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